杭州临安天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市天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5民初2248号
原告临安市天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天凤铭楼3(3幢108)。
法定代表人:**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唐宁郡园2(2幢108-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向灵、***,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天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锦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安市天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34元,减半收取6167元,由原告临安市天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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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