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283号
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府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辉煌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镇北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辉煌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辉煌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辉煌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期限为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