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

2562某某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永久桩机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562号 原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永久桩机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永久桩机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