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562号
原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永久桩机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永久桩机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