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6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府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114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