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6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府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114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