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725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上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府园路 原告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3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现申请人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33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