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725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上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府园路
原告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3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现申请人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雄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33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