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679号
申请人:江苏**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府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贝内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