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民初625号
原告:金秀全,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道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关阪村东元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U16166。
法定代表人:孟春,总经理。
被告:王先球,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金秀全诉被告安徽道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先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金秀全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秀全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秀全负担。
审判员 杨 运 来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聂侃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