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828民初99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道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菖蒲镇岩河村河里组13号,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紫薇山庄九鼎汽贸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道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道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道程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86212.23元。2、道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8日,***与道程公司签订承诺函,约定将道程公司中标的莲云乡平岗村嬉河路通双车道工程交由***施工,道程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及相关税金。2022年8月16日,道程公司与岳西县莲云乡人民政府签订正式合同协议书。***按约定独立承担施工任务,并将工地现场交由***带班、负责。业主方中期支付工程款695308.22元,道程公司在岳西县劳动监察大队指令下仅支付农民工工资425659元,余款扣除税金管理费后***应得186212.23元。道程公司未支付,故起诉。
道程公司辩称,该工程是道程公司中标并交由***组织施工,***是实际施工人,***是***的工地带班,公司只认可***。业主方确已拨付工程款695308.22元,已支付农民工工资425659元。承诺函中的3%管理费是中标前协商的,中标后的其他税费、成本费用等,应由双方另行协商。案涉工程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仅完成了70%,只有在完成全部的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公司遭受行政处罚,六个月不能进行招投标,存在损失。公司财务多次联系***协商,但***没有提供相关税票、成本票,不存在拒不支付工程。按公司财务核算,已收工程款尚应扣除3%的管理费20859.25元、资料费4000元、项目经理费40000元、出场费2560元,以及增值税57410.77元、附加税5741.08元、企业所得税23250.01元、工会经费3405.27元、水利基金382.74元、印花税208.59元等,仅余111831.51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双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8月8日,道程公司***与***签订《承诺函》,载明:“本人***承诺2022年8月8日开标的莲云乡平岗村嬉河路通双车道工程由安徽道程建设有限公司0.91的系数中标,中标后安徽道程建设有限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以及相关税金。在施工过程中本人承诺本着安全至上的原则,工程质量必须做到合格,具体以交工验收为准。注:安徽道程建设有限公司此项目中标后由***组织施工。”
2022年8月16日,岳西县莲云乡人民政府与道程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载明:岳西县莲云乡人民政府已为实施2022年“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岳西县莲云乡平岗村嬉河路通双车道工程已接受安徽道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签约合同价1061504.52元。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依形象进度按月支付至工程量的65%,竣工验收付至计量款的80%,审计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7%,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后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20日历天。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道程公司按《承诺函》约定,将承包工程交由***组织施工。
施工过程中,岳西县交通局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皖宜岳交罚﹝2022﹞1000278号行政处罚,以道程公司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为由罚款4308.54元。***缴纳了罚款。
2023年1月16日,案涉工程经承包人、总监、业主三方确认,签署形成了“第01期结算”的中期支付证书,确认到本期末完成总金额695308.22元。其中,道程公司已付案涉工程的农民工工资425659元。道程公司向岳西县莲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工程款发票中,载明税率为9%。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道程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并与之签订书面承诺,明确约定工程中标后由***组织施工,道程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以及相关税金。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双方争议的标的在于承包人扣留的发包人已付的工程进度款。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质量保证金,都属于建设工程价款范畴。工程进度款,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在每个时间段或施工节点完成的工程量及各项费用予以支付的款项,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工程的顺利推进,并非最终决算,可在竣工结算中进行调整或修正。
案涉工程中,道程公司与发包人签约为固定合同总价,依形象进度按月支付进度款至工程量的65%。施工过程中,虽出现的行政处罚事由,但此后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经承包人、总监、业主三方一致确认,签署了工程量65%的中期付款证书,拨付了相应比例的工程进度款。道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并非发包人,也并非工程最终物化利益的享有者,在收到业主单位拨付的“第01期结算”工程款后,并未全额向实际施工人转付,在扣除双方一致认可的应付的3%管理费20859.25元、已付的农民工工资425659元,以及税票明确载明的9%税率62577.74元后,尚存有差额186212.23元【695308.22元-20859.25元-425659元-62577.74元】。***主张道程公司继续支付扣留工程进度余款,具有事实依据,从“实质公平”以及优先保障工程顺利推进的角度考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
道程公司抗辩其因行政处罚造成了不良影响,与其自身违法转包,未谨慎管理施工过程的过错密不可分,且不足以对抗继续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道程公司抗辩其他成本费用问题,并未举证证实,本案中不予处理。
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道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扣留的工程款186212.2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4元,减半收取计2012元,由安徽道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