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0925民初329号
原告:盐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南杨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山城关法律服务所.
被告: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政.
被告:**政,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山千童法律服务所.
原告盐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被告**政以被告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委托原告盐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连祥承建被告厂区部分工程,原告按时完成工程项目,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后经核算,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350140元,后201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政签订还款协议,如果2016年12月底没有清偿工程款,被告**政愿以自己名下位于*桥新村小区××楼××单元××室××室××室,每套120.88平方米和*桥新村3期2号楼9单元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共计11套每套81平方米,共计14套楼房,用来抵偿原告工程款135014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政于2017年6月1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盐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50140元;如逾期被告***自愿将坐落于*桥新村小区一期/三期共计14套楼房变卖价款抵偿欠原告盐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超出欠款部分归被告**政所有,不足欠款部分由被告**政负责偿还;
二、其他互不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476元,由原告盐山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