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265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河南瑞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瑞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