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265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出生 被告:河南瑞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瑞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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