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193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渔洋街2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4903143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缘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创业火炬广场F座6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48920289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缘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4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缘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缘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