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缘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创业火炬广场F座60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渔洋街25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缘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419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缘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是地暖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欠人工费为由认定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错误。上诉人并非将工程劳务分包,而是地暖安装施工,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周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地暖施工协议》,被上诉人负责对位于周村区的暖气管道进行安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被上诉人包人工,上诉人包工程所有材料和辅材。因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人工费,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人工费等款项,故根据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地暖施工协议》中明确约定,执行合同发生的争执,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桓台县,故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