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7455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委宣传部退休干部,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泉景鸿园商务大厦1101。
法定代表人:唐四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