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升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02民初5883号
原告: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升佳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升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觉履行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