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02财保114号
申请人: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升佳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工行芮城风陵渡支行、浦发银行运城市盐湖支行、民生银行的银行存款138000元。担保人***以其所有的晋M×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升佳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风陵渡支行、浦发银行运城市盐湖支行、民生银行的银行存款138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晋M×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210元,由申请人山西水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