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7民初396号
原告:邯郸市肥乡区中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建设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邯郸市。
原告邯郸市肥乡区中山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肥乡区中山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