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中山家电有限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中山家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7民初396号 原告:邯郸市肥乡区中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建设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邯郸市。 原告邯郸市肥乡区中山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肥乡区中山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