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达智恒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信达智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财保74号
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25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信达智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沙市开福区丽臣路287号海利新城(万熙园)C1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女,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信达智恒科技有限公司、***、**、*庆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2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信达智恒科技有限公司、***、**、*庆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2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同时查封担保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市仓库的768台DELL便携机企业级产品G33590-R1542BL。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