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荣伟创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荣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荣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浙台执民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荣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4)台仲裁字第306号裁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51、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台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债券、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基金份额2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房产地权、车辆、船舶等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凡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