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74号
原告:江西虔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867728,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聚仁总部经济园2#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肖相斌,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8009848,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湖边村。
法定代表人:熊起明,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发、吴霞,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虔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证据尚不足以支持诉请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虔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虔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2元,减半收取3536元,由原告江西虔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杨柳青
人民陪审员 肖 丹
人民陪审员 朱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吕思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