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5578号
原告:山东维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308号名士豪庭1号市级公建80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山东维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维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维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维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刘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