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9941号
原告: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308号名士豪庭1号市级公建805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D92287。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告:中和利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89200006。
法定代表人:黄清良
原告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和利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