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润格商贸有限公司

西华县润格商贸有限公司、西华县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执633号 申请人:西华县润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长平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45MC6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华县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迎宾大道东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622MA45E41U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西华县润格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华县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2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被告西华县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华县润格商贸有限公司安装空调工程款共计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25元。该款项直接打入原告西华县润格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分行西华县支行开设的银行帐户内,帐号:17×××87。 二、本协议履行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西华县长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西华县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财付通仅有零星存款,不再对被执行人银行卡、财付通采取强制措施。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像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执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西华县长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西华县润格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