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东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624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费9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被执行人金盛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前述费用,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2019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相关财产查询和查封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位于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的一处不动产,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冻结,账户中存款零星,远不足以清偿本案。除此之外,申请人未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根据《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彭鸣俊
审 判 员 陆真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定寰
书 记 员 刘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