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22民初1132号
原告:***,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原告:***,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被告:山西凤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凤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6日以法律知识欠缺,选择法律关系不当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