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凤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席苗苗与山西凤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22民初1178号
原告:席苗苗,女,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建民,住翼城县。
被告:山西凤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西关村西公安消防大队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席苗苗与被告山西凤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席苗苗于2018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苗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席苗苗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