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22民初1160号
原告:***,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建民,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被告:山西凤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浍滨街转盘西侧1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凤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闪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