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3176号
原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兰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欣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阮良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长里,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欣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3.74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由原告预交)
审 判 员 帕提古丽·依达也提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热米娜 · 克热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