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22号
原告: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一路6号A2栋9层903-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廖沆,员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503元减半收取84725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清远和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祖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韩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