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9723号
原告:上海东锐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工路225号1幢1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锐风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锐风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锐风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锐风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8.50元,由原告上海东锐风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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