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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91民初126号 原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218216N。 诉讼代表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381120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沆,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惠腾公司)与被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达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中航惠腾公司诉称,浙江运达公司在2000年至2015年间陆续与中航惠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中航惠腾公司购买风力发电机组桨叶等设备,但未付清全部货款。截止2015年12月31日,浙江运达公司合计欠款81582921.91元。经多次催要,浙江运达公司拒不偿还。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保定市合尔瑞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中航惠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中航***算组为中航惠腾公司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故要求判令浙江运达公司向中航惠腾公司清偿债务81582921.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793303.35元(暂计至2018年1月31日,准确利息额最终计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浙江运达公司负担。 浙江运达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航惠腾公司与浙江运达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凡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时,双方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就合同产生的争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中航惠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5日裁定宣告中航惠腾公司破产。根据上述规定,对有关中航惠腾公司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本院管辖。浙江运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战 人民陪审员  贺 洁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