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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div> 诉讼代表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达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惠腾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91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案涉债务系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采购桨叶而产生,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署一系列《采购合同》项下的货款及质保金。《采购合同》约定,凡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时,双方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双方已就合同产生的争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91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中航惠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5日裁定宣告中航惠腾公司破产。该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的中航惠腾公司诉浙江运达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采购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因本案系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中航惠腾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根据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