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911执恢5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鲁赛节能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4日以(2015)岱民初字第21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11月12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保险、不动产、车辆信息,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9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泰安市××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常家庄社区的债权26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止;2017年1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建设工程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2019年9月25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泰安市××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常家庄社区的债权26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止。2019年7月17日向人行提起查询,但人行未反馈信息。线下于2019年9月18日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鲁赛节能建材厂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磊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书记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