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程某某、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程**,男,汉族,***年6月18日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六郎坟村。
被执行人:***,男,1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7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2月17日执行员到现场落实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拆迁此单位已不存在,2017年3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11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