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字第123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鲁赛节能建材厂。
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鲁赛节能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京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