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锐倍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锐倍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973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锐倍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8号附2号国际家纺城9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HOWD61。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锐倍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春利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