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973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锐倍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8号附2号国际家纺城9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HOWD61。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锐倍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春利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