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能新电力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1号01幢801室。
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镇东江村。
申请执行人南京能新电力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能新电力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南京能新电力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欠款1759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致本案暂无法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