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102民初142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人民币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3216713901261167232)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人民币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驿光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