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7832号之一
原告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青龙、扬州安吉利尔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扬州安吉利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不明,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扬州安吉利尔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有关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佑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
书 记 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