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012执36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路14号,现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揽月工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揽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012执36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