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13273号 原告: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张纲工业园江平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责任公司。 原告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46102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23日主体封顶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保全担保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9日,原、被告就“双峰商业广场二期项目”506地块签订了《爬架专业分包合同》。2021年6月23日完成项目的封顶工作。按照双方《爬架专业分包合同》第三条约定,主体封顶后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被告已经支付给了原告1561418元,其中包含了项目过程中被告代付的647760元劳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款项计算还有646102元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促结算并要求支付,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本合同是经双方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是被告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自身义务,原告方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拖欠至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原告称其欲起诉的实为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非本案被告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1元及保全申请费3955元,免予收取,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官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