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终7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1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鞋业园区C区35幢。
法定代表人:何金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 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欣
审 判 员 种仁辉
代理审判员
付双成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艺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