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046号之三
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王尔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MNXCR5W。
法定代表人:苏传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88936,联系电话:025-5735****。
法定代表人:刘娟。
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罗庄安置区3号楼1号商铺。
负责人:杨继彪。
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供的二被告的电子送达方式和邮寄送达地址,通过12368短信平台和邮政特快法院专递,向二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邮寄送达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被邮政专递以“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电话长期无人接听”为由退回,本案无法采用除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一水
人民陪审员  于长法
人民陪审员  于鹏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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