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泉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89号 申请保全人:天津市泉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富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2座228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RB3B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88936。 法定代表人:刘娟,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天津市泉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10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