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20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88936,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2月31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03民初5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是564768.00元及相关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2年7月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于2022年7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是2023年7月10日。 (2)本院依法于2022年7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的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的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的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均为2年。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处置。 (3)本院依法于2022年8月23委托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中区××号××××8号楼B60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1)枣庄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4)本院依法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2#号-3-401【权证号:苏(2021)铜山区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院依据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垞城电厂南门现场调查该房屋状态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该房产的拍卖申请。 (5)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及财付通账户的查封,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将坐落于××区××、××办公楼以西××#××**105(建筑面积47.18平方米)房产网备至其名下后再申请处置该房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院谈话,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6、2022年12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03民初5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