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046号之六
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MNXCR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88936。
法定代表人:刘娟,董事长。
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安置区3号楼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U186J09。
负责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21元(已交纳),申请费5000元(已交纳),由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于长法
人民陪审员 于 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