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7478号
原告:聊城市恒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香江光彩大市场东经二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6593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889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聊城市恒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恒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恒裕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恒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聊城市恒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