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7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8893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61024867L,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案件的执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1)苏民终字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2017年12月11日及2018年5月1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4月28日解除;二、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至第六项;三、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306910.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9784347.6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另以21522562.6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四、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41306910.27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灌南南方家园建材商贸城A、B、C、D、E座及地下室工程[消防安装工程、临时设施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弱电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防雷接地工程、地下室底板以下(含底板)除外]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围墙工程款46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380万元,两项合计426万元,并承担以上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2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六、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具31620560.0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驳回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4345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60000元,合计1008450元,由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0000元,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845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28163.18元,由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6163.18元,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226.36元,由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1613.18元,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1613.18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江苏环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日作出(2024)苏072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2日以(2024)苏0724破2号案号立案并作出(2024)苏0724破2号决定书,指定连云港市泰达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被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破产,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民终字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