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15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5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