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嘉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商破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南京嘉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1幢1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戴方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金尧花园社区1-5号。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上诉人南京嘉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群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纠纷中,上诉人嘉群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嘉群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嘉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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