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嘉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8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醒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嘉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1幢1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戴方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嘉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8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8民初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豪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4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付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